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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发布时间:2021-08-01 09:51:28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各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粤建管字〔2007〕39号)、《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为减轻企业负担,同时确保安全文明措施费足额及时投入,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我局决定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标准及内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包括:
(一)安全防护用具: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等;
(二)洞口和临边防护设施:楼梯口、电梯口、通道口、预留洞口、阳台周边、楼层周边、屋面周边、基坑周边、卸料平台两侧以及上下通道等临边安全防护设施;
(三)全钢质内外脚手架及配套防护设施、结构模板的全钢质主体支撑杆件;
(四)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井字架提升机等建筑施工起重设备及配套防护设施;
(五)施工用电:符合规范要求的临时用电系统、标准化电箱、电器保护装置、电源线路的敷设、外电防护措施等;
(六)施工机具;
(七)安全检测费:包括对建筑施工起重设备与外用电梯、安全网、钢管脚手架等的检测。
(八)安全教育培训;
(九)安全标志、标牌及安全宣传栏;
(十)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施工现场围墙围护及场地硬底化、粉尘控制、噪音控制、排水措施、垃圾排放;
(十一)临时设施:包括办公室、宿舍、食堂、卫生间、淋浴间等;
(十二)消防器材设施;
(十三)应急救援器材;
(十四)基坑支护的变形监测;
(十五)地下作业中的安全防护和监测。
(十六)施工现场电子监控系统及其他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直接相关的支出等费用。
凡在我市行政辖区内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市政设施、线路管道工程)、钢结构、设备安装及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新开工项目,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
二、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的实施办法
(一)为了减轻企业的负担、减化报建的手续,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不再硬性要求必须将安全文明措施费全额存入建设、施工、监理共管专用帐户。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使用支付计划必须确保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要求。建设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统一按照工程相应时期《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规定计算。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以及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共同核定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支付。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计划,未提交的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二)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
(三)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文明施工费清单备查。建设工程项目部须建立安全资金的台账,列清支出数额和具体流向备查。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几点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按照本通知及施工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无故拖延,不得跨越总承包单位直接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二)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三)施工单位挪用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四)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四、本通知自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